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阳财采购〔2016〕17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标文件专家论证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对采购文件进行专家论证,凡该论证而未论证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组织开展采购活动。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导致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难于核准预算价格、独立单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等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的投标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指标、评标标准及办法、合同范本等内容进行论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论证意见对论证项目进行处理,并将论证意见存档备查。
  二、严格执行单一来源方式论证和公示制度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之前须组织专家对拟定供应商具有唯一性进行论证,并将采购项目信息和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三)采购活动失败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之前应发布采购活动结果信息公告。经批准变更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将采购项目信息和拟定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经批准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需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其他必要申请材料。
  三、完善协议供货采购的申报及支付管理
  市直预算单位办理协议供货审批时,应先办理财政部门资金审核,或者将采购资金缴汇到本级财政国库专户,并提供缴款凭证。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单位须填写《阳江市市级财政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审批表》,连同电子政府采购合同、验 收报告及发票复印件等送本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无误后,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该项工作。
  四、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采购活动
  属于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以及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等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的要求,作好项目采购需求管理,灵活开展相关采购活动,并严格作好履约验收管理工作。
  五、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报告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关于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阳财采购〔2015〕33号)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的信息公开。采购人应当将已签订的正式合同文本及履行验收结束后的验收报告,于行为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阳江市政府采购系统(http://yangjiang.gdgpo.com)按统一格式进行公开。2015年3月1日以后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要求公开的应当及时补充公开。
  六、严格执行例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要求,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对于节能、环保产品要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采购办电话:0662-3418693)反映。


阳江市财政局
2016年 5 月10日